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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关闭

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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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创建良好的互联网使用环境,维护互联网运作秩序,使广大客户放心,请您务必及时进行备案。

1.网站接入由互联网增值业务提供服务商(ISP)提供,请直接联系ISP完成网站备案工作。

2.网站接入由上海联通提供,请拨打60838958、60838924联系上海联通备案专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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